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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深刻内涵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的论述中,正义、平等和公平三个概念往往是同时使用的。其实,平等、公平和正义这三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平等更具体,正义更抽象,公平介乎于两者之间,在范畴上平等和公平包含于正义。但是,三者在本质意蕴上具有一致性,“平等是正义的表现”。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关于平等和公平的思想也是关于正义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的论述,虽然主要集中在同蒲鲁东、拉萨尔和杜林等人的论战中所提到的正义的相关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马克思恩格斯不重视正义问题,而是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了正义问题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复杂性。即在实践上,每个阶级都在讲正义,而且都把自己的正义说成全社会的正义,这在资产阶级的正义话语中表现得最明显。资产阶级的所谓正义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很容易在人民群众中引起思想混乱,对无产阶级运动产生不利影响。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正义问题的阶级性,在现实的社会运动中追求的是阶级的正义,即消灭阶级差别的正义。在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不是把正义看作永恒真理和最高原则,不是为正义构建理论体系,而是把正义置于具体的历史关系之中,分析正义问题的经济事实,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批判地认识正义问题。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梳理我们发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有三个重要的分析维度:具体的历史的相统一的正义、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的正义、生产与分配相统一的正义。在这三个维度中,具体的历史的相统一的正义是其他两个正义的基础,它体现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的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最鲜明的特征,它反映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根本立场;生产与分配相统一的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的剖析一直是马克思恩格斯研究正义问题的主要内容。这三个不同的正义维度体现出的基本观点、根本立场和核心内容共同统一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之中。

一、具体的历史的相统一的正义

 

具体的历史的相统一的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认识正义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在使用“正义”一词时是非常谨慎的。因为,每一个阶级、每一个团体、每个人都在讲正义,特别是资产阶级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时,已经将正义这一词语抽象化、永恒化。马克思恩格斯鉴于革命斗争的需要,在使用正义一词时担心无产阶级群众产生误解,以为无产阶级政党所讲的正义与资产阶级的正义没有区别,从而陷入资产阶级的正义话语框架而不利于无产阶级运动,所以他们特别慎重地使用正义一词。比较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1864年10月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关于加入协会所遵循的原则时写到:“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这里马克思使用了“正义”“真理”等词,随后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就此作了说明:“不过我必须在章程导言中采纳‘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但是,对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造成危害。”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谨慎地使用正义一词,主要是为了使无产阶级的正义与资产阶级的正义区别开来,避免将两者混为一谈。

无产阶级的正义与资产阶级的正义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也存在着历史的联系,正是因为具有历史的联系,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也因此使得许多社会主义流派的学者和思想家,例如蒲鲁东、拉萨尔和杜林等人,没有能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两者,反而陷入资产阶级正义的话语框架。恩格斯分析了作为正义具体表现的平等观念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产生过程中的历史联系。一方面,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念都是属于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也就是说平等不仅是从“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一古老观念得出的,而且还从“人的共同点”中得出了新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在以人的共同性基础上追求社会一切成员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方面,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正义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一种历史自觉的反应,表现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以资产阶级的平等理论本身为依据了”,并且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是无产阶级吸收资产阶级正义的历史成果并运用资产阶级的正义话语而发展自身的正义。在这方面,无产阶级的正义内容部分地包含了资产阶级的正义内容,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共同性。因此,无产阶级的正义与资产阶级的正义由于有着这样的历史联系,两者在观念内容和话语形式上存在着一致性。

既然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正义具有这样的一致性,为什么无产阶级不直接运用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呢?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还要对两者进行区分,还担心无产阶级的正义陷入于资产阶级的正义话语框架中呢?

之所以对资产阶级正义与无产阶级正义进行区分,在于资产阶级的正义与无产阶级的正义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正义要求进行了历史的分析,认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特权过程中,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最先通过卢梭的阐述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对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发挥了“实际的政治作用”,并且对社会主义运动也起到了“巨大的鼓动作用”。资产阶级的正义表现在平等要求上就是反对阶级特权,具体要求是自由通行、竞争机会平等、劳动者地位平等、公民身份平等,总体上体现为要求政治平等。但是,“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的正义进行了历史的分析,肯定了资产阶级正义的历史贡献,但同时也对资产阶级的正义进行了批判,强调了无产阶级正义与资产阶级正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现实方面,资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导阶级,进而在政治上取得政权并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后,其实际的制度反而造成了社会的分裂和不平等。现实的情况是无产阶级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克服其固有的矛盾,不仅无法满足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而且还会不断地、周期性地产生无产阶级。因此,资产阶级的平等仅仅是表面的平等,只是在政治的、“国家的领域中实行”,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则更进一步地要求平等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二是在理论方面,资产阶级虽然以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名义宣传正义,使平等的观念成为“国民的牢固成见”,但这并不是由于资产阶级正义理论本身的科学性,“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恩格斯强调:“这一观念(平等观念——引者注)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科学的内容的确立就是使正义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而这种唯物主义基础“要求人们在运用它以前进行认真的、客观的研究”。由于资产阶级的正义理论没有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因此其理论本身还不是科学的。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如此谨慎地谈论正义,认真地区分无产阶级的正义与资产阶级的正义的差别,但是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在对正义特别是社会主义正义的认识上还是产生了分歧,尤其是受拉萨尔和杜林的正义观念影响比较严重。拉萨尔主张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的口号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口号;杜林则把正义看作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他们的正义观念没有根本摆脱唯心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没有确立彻底的唯物主义思想,因此把社会主义正义抽象化和永恒化。他们所宣扬的社会主义正义的观念和口号同资产阶级的正义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仍然没有脱离资产阶级正义的话语框架,因此在工人群众中引起了很大的思想混乱。针对这一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对拉萨尔和杜林的正义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批判,阐明了具体的历史的相统一的正义观。

一是正义是具体的,反对抽象的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以一定的时间、地点和主客观条件为转移认识正义,反对把正义抽象化、绝对化。恩格斯对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观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强调平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平等是必然的、绝对的,而且也不可能根本消除。恩格斯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存在绝对的平等。拉萨尔和杜林把社会主义描绘成绝对的平等的状态,“把社会主义看作是平等的王国”,这样的观念显然把社会主义正义抽象化、绝对化了。因为,“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业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恩格斯指出,拉萨尔和杜林的观念“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马克思的态度则更鲜明,坚决反对同“拉萨尔分子”和“杜林及其‘崇拜者’”的妥协,指出他们是在用资产阶级正义的话语代替唯物主义的基础,“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如此坚决地批判拉萨尔和杜林的抽象正义,反对抽象的平等理论,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些话语更多是幻想的空话。恩格斯指出:“‘正义’、‘人道’、‘自由’、‘平等’、‘博爱’、‘独立’……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飘缈的幻想’。”因此,抽象的正义与“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只有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具体地研究正义问题才是合理的。

二是正义是历史的,反对永恒的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正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反对把正义永恒化。正义问题本身是从社会内部矛盾对立中产生的,它不是独立于社会历史之外的事物,而是作为社会矛盾结果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类社会的历史看作阶级斗争的历史,强调正义是矛盾对立的产物。恩格斯指出:“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这就已经使它们不可能成为永恒的正义和真理。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正义要求,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正义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其内涵也有差异,不同时代的人对正义的理解也必然是不同的,因此所谓永恒的正义只是一种幻想,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实现。恩格斯通过举例强调公平正义的历史差异性:“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脱离历史发展而谈论正义,反对把正义当成最终的、永恒的真理。针对杜林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恩格斯强调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平等观念——引者注)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只有具体地、历史地研究正义问题才能正确地认识正义。

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的正义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的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最鲜明的特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话语中,正义既表现为道德领域的价值问题,也表现为对经济生产方式的客观的自然发展过程的描述,这就是正义是作为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着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的正义的根本立场。

1.正义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人们关于正义的理解是一种主观的道德评判,即对事物是否符合主体的公平感受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中非常鲜明地表达出这样的道德评判。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把工人看作资本家的奴隶,把剩余产品称为“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专制制度,“这种专制制度越是公开地把营利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越是可鄙、可恨和可恶”。这些话语的道德感情色彩非常鲜明,说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道德的、非正义的,必须进行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如此激愤地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但同时又批判用公平正义的道德意识研究和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只在道德领域内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进行研究,而且从产生正义主观感受的现实出发,从产生正义价值判断的客观的经济事实入手对正义进行研究,分析正义问题的经济事实,强调不能把正义的道德感受作为研究客观的生产方式的证据。马克思指出:“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经济事实就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区分了公平正义的道德感受与经济事实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首先同经济学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个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情感相矛盾。”因此,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激愤地批判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站在劳动人民的道德立场上为无产阶级伸张正义;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又在研究和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同公平正义的道德感受保持距离,冷静地、客观地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过程,站在了科学研究的立场上。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问题的认识,首先是从现实的合理性出发的,也就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现实的必然性出发进行研究。如果只从道德领域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遮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发展的合理性,就会抹杀资产阶级的历史贡献,这显然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又做出了与从道德领域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看似相反的结论。例如,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一现象,认为只要资本家“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这就是从事实判断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问题的结论,因为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所占有,这首先是一个经济规律事实,即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必然性,“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问题的认识在于,没有仅仅从价值判断上来看待这个事实,而是从这个事实发展的必然性本身出发进行事实判断,从分析经济事实的必然性中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公平。

2.正义的价值判断能动地作用于事实判断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了只从道德领域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区分了正义的道德感受与经济事实的关系之后,也批判了只局限于对正义的事实判断的认识。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从现实的必然性上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到此为止,止步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规律的客观描述,那么历史将终结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问题的事实判断是与强调正义的价值判断和正义所具有的道德意识结合在一起来说明的。正义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同时正义的价值判断还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能动的反作用使正义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达成了统一。

一是正义的价值判断是经济生产方式公平性的重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从道德领域用道德意识研究经济事实问题,认为这在经济学研究形式上是错误的、不科学的,应该通过经济学本身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即“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做出了最科学的说明,就在于他们充分地占有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详细的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最深入的分析。因此,经济规律本身的事实必然要通过经济学的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但是,如何判定一种经济生产方式或经济制度的公平性?如何看待人们对该制度的道德评判?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人们对一定的生产方式的价值判断说明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必然要在历史中受到历史主体的评判。虽然用道德意识研究经济事实在形式上是错误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从经济学来看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从世界历史来看却可能是正确的”,“从经济学来看的形式上的谬误背后,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指出了用道德意识研究经济事实在形式上的错误,但另一方面又肯定了这一形式的重要意义,这前后看似矛盾的结论,反映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坚持的以实践的人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辩证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因为历史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一定的历史的生产方式也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评判权在人民群众那里。如果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现实的经济生产方式是不公平的,那就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一生产方式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必须对这一生产方式进行变革。马克思指出:“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此,人民群众对经济生产方式的正义的价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说明经济事实本身的情况的,人民群众的正义的价值判断是经济生产方式公平性的重要依据。

二是正义的价值判断具有变革经济现实的主观力量。正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正义的价值判断是经济生产方式公平性的重要依据,所以,当一定的生产方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时,生产方式的变革就成为必然。这一变革发起于生产方式不公平的客观事实,而这一变革的力量又只有在受到这种不公平的生产方式影响下的人民群众那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变革的信号就是从人民群众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评判中产生的,也就是不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生产方式必然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对该生产方式不公平的意识和觉悟,这种觉悟是改变现有生产方式的一种潜在的能动的因素。恩格斯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但是,仅有这样的觉悟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变革力量,还不能成为现实的力量,而且生产方式也不会自发地进行变革,毕竟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会有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的获益群体进行着直接的或间接的维持。如果没有代表先进生产方式的力量主动进行变革,那么旧的生产方式是很难改变的,只靠等待着生产方式自发地变革带来公平是没有希望的。恩格斯指出:“如果我们确信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以及它造成的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尖锐对立的状况一定会发生变革,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因此,仅仅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事实判断是不够的,仅仅有这样的正义的意识和觉悟也是不够的,要使生产方式的变革真正变为现实的力量,必须激发主体的主观力量,必须把人的本质的主观力量对象化。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带有鲜明的道德意识色彩,就是认识到了正义的价值判断对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革命力量。正义的价值判断中具有道德情感因素,人的情感因素是人的本质力量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因素,对人的活动具有激发作用,“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是一种社会性的革命活动,没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建立的社会制度本身的批判性的情感,是不能构成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的人的主观条件的,“没有这种革命的义愤填膺的感情,无产阶级的解放就没有希望”。因此,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必须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现实的不公平,必须激发起无产阶级对正义的道德情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无产阶级不断地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斗争,进而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否则,无产阶级的命运就会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身受傲慢的爱金如命的厂主老爷阶级的凌辱、压抑、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的工人对此却毫不气愤,那么,这些工人就完全命该如此了”。

三、生产与分配相统一的正义

 

生产与分配相统一的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研究正义问题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正义问题最直接的表现是在分配领域中所涉及的公平分配问题。许多学者将正义等同于分配正义,并且也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看作分配正义的思想。在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正义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西方政治哲学对分配正义的认知是从广义的分配上来认识的,也就是这种分配是从整个社会制度的角度,对涉及的财富、机会、资源,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等,依据特定的正义原则进行分配,而这个正义原则是什么,则是分配正义研究的核心问题。许多学者和思想家都对正义原则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并且进行了理论的构建。

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进行研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生产的劳动产品不归工人所有,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而工人的工资只能维持工人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从一定程度上看,这确实是分配方面出现了问题。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却没有将正义看作分配正义,如果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的悲惨命运只是由于分配方面出现的问题造成的,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像西方学者那样,构建一个正义的哲学理念,使国家和社会依据这样的正义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和分配安排?其实,这样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是更容易做到的。

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念同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观念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体现在正义的话语表达方式上,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的表达方式同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正义的表达方式完全不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对正义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表述,不仅是正义,平等和公平的概念也都没有进行学理意义上的概念表述。这从恩格斯在对杜林的平等观念的批判中可以看出。杜林为了阐明“完全平等权利”,对平等权利的内涵与逻辑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平等观念时,并不是通过提出另一个概念进行批判,而是论述了几千年来,从原始公社一直到无产阶级的平等权利的发展历史。平等权利的发展历史就是恩格斯对平等概念的定义。另一方面,这种不同更重要的体现在认识方法的不同。之所以不对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概念进行定义,从而将概念的各要素进行逻辑原则的构建与理论体系的创造,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反理论体系”的理论,它本身是从批判黑格尔的理论体系过程中产生的,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体系的批判并不是通过构建另一个体系进行批判,而是将理论引向实践活动的人,把处在历史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中的人置于理论之上,使理论处于第二位。具体到正义问题上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问题的研究是“从现实本身推导出现实”,而不是“从观念推导出现实”。正义的观念与原则还不是现实的对象,还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经过主体之后在概念上的表达。现实的社会是按既有的条件进行发展,是现实的条件决定现实的正义原则,而不是相反。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只能依据现实的条件提出现实的正义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正义思想,而不是解决正义原则是什么的正义思想。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正义原则的理论,只是在追求对理论的更进一步的认识,只是“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还不是对现实的正义问题的解决。例如,罗尔斯提出由“社会的基本结构”或“社会主要制度”进行分配,那么“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主要制度”是什么?是怎样产生的呢?“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而“社会的不同阶层”又是怎样形成的呢?“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又是怎样产生的呢?西方学者并没有解释,但这却是问题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解释了这个前提,并且把这个前提作为决定性的条件提出来。恩格斯指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因此,现实的正义问题不是“时代的哲学”问题,而是“时代的经济”问题,应该从现实的经济条件、经济事实出发研究正义,而不是在理念与原则中进行寻找。

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只在分配上认识正义,正义也不仅仅是在分配领域的正义。虽然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分配不是狭义上所理解的分配,但是不管是广义的分配还是狭义的分配,前提是所分配的资源、机会、财富等能够生产和创造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是从整个社会生产的前提出发认识正义,认为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正义决定分配的正义,同时,生产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统一于由它们构成的社会有机体中,统一于特定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中。

一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正义决定分配的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平分配问题进行过论述,主要是针对体现着拉萨尔主义观点的德国工人党纲领中,关于“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和“要求集体调节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所涉及的公平分配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判。马克思认为,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着重讨论“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例如,每个人因为天然的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和体力上的差异,必然会生产出不同量的劳动成果,如果按照同一原则的商品等价物交换规律,即同等劳动量交换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必然会产生不平等的分配结果。即使是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分配了同等量的消费资料,但是由于家庭成员数量不同,也会在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分配结果。那么,所谓的“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就变得“不平等”和“不公平”了。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同一的权利原则进行分配,那么必然会产生不平等的分配结果,而如果要获得同一的结果,那么就要按照差别的原则对待权利,即“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因此,“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就已经成为陈词滥调的废话了。当然,马克思认为这些问题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都是不可能避免的,因为权利还处在资产阶级权利的框架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这些问题才会根本解决。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这种只讨论分配而不重视所分配的东西是如何生产的现象。马克思强调:“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把分配问题摆在与生产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是认为生产决定分配。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因此,社会生产是社会分配的前提,只围绕着分配兜圈子,就会割裂分配与生产之间的实际联系。分配的正义原则在根本上受制于生产的正义原则。生产的正义原则体现为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不断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条件。在这里,生产方面也会涉及生产要素合理分配的问题,但是这是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广义的分配不能把生产涵盖进去,如果把生产要素的分配表达为分配正义,就会混淆生产与分配的实际关系,就会掩盖社会生产的基础性作用,毕竟“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生产要素的分配仍然还是生产的问题,“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它是构成生产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生产就不能是生产了。既然生产要素的分配不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那么分配的正义只能是狭义上的分配原则,也就是生产成果的分配。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认为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可以完全独立于生产方式。恩格斯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因此,分配方式是不可能完全独立于生产方式的,分配在本质上是生产结果的分配在生产要素的分配上的体现,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形式、构成以及范围,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和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最终生产结果分配的结构和形式。因此,分配正义本身就已经没有独立的意义了,正义的问题已经成为生产正义的问题。这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重点放在研究分配上是根本错误的原因。

二是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统一于社会生产方式的正义。虽然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但是对社会中的具体的个人来讲,在社会生活中会有不同的感受,反而分配问题直接存在于人们面前,而且人们也更关注的是公平分配问题。例如,在社会中会出现多劳而少得、少劳却多得,甚至不劳而获的现象。在不同的行业领域,收入分配的差异会表现得更明显。人们会发问,为什么一些人的工作强度也不小,但收入并不高呢?为什么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富人越富,穷人越穷?面对这样的现象,人们认为是分配出现了问题,分配也似乎成了一个独立的事物规定着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现实的社会问题,但是并不能说明这只是分配方面出现的问题导致的。上文提到,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是从现实的必然性来进行事实判断,马克思指出:“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对于广大劳动群众来说,工资是其参与劳动生产的主要分配形式,人们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的基本方式,就是实际上确认了以雇佣劳动制为基本的社会生产制度,同时也是确认了劳动力本身的商品性质。既然劳动力也像商品一样,那么劳动力就会受商品价值规律的影响,“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力的价值,也像确定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那样;不同种类的劳动力有不同的价值,要生产它们,需要有不同的劳动量,所以它们在劳动市场上就应当卖得不同的价格”。因此,在雇佣劳动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多少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变化,劳动者也会按照自身的劳动力价值索取相应的工资,这样就必然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分配,而是既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就具体的个人来讲,虽然分配最直接地表现在人们面前,但是这只是表象,分配的后面是社会生产关系,是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社会经济规律。虽然分配不能完全独立于生产,生产与分配却并不是一个事物,分配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生产决定分配的成果,但是生产成果的分配已经不再是生产方面的了,生产的运动在生产出成果后已经完成了,这时“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分配借社会规律决定生产者在产品世界中的份额”。但是,分配的这种独立性只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环节的独立性,而“社会规律”仍然是关于单个人在生产中的地位的规律,“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因此仍然是生产要素分配决定生产结果分配的规律。因此,分配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结果。恩格斯指出:“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的结果,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切地推断出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生产要素的分配是既有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是由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人们也总是处于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处在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因此,现实的正义问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生产方式的正义呈现出来的,既不是单方面的生产正义,也不是单方面的分配正义。如果单方面地去区分生产与分配的正义,总是会切割实际的联系。单独的生产运动和单独的分配运动都不能概括整个社会正义问题,它们本身是相互联系的连续的环节。分配本身就属于这个体系的一环,与生产、交换、消费等统一于由它们构成的社会有机体,统一于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内涵是丰富的。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具体地历史地对正义问题进行研究,既站在广大劳动群众的立场上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同时也站在科学研究的立场上客观地分析经济事实规律;既强调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又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激情,主动变革不合理的社会生产方式;既批判了把重点放在研究分配问题上的错误现象,又指明由生产与分配有机构成的社会生产方式是正义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这就使得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本身变得富有辩证性,也更具有实践性。总之,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的内容是丰富的,也是复杂的,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挖掘和研究。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3]沈晓阳:《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探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6期。

[4]柳平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主题、维度及诉求》,《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7期。

[5]段忠桥:《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14年第7期。

[6]陈飞:《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四重批判》,《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4期。

[7]冯颜利:《基于生产方式批判的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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