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对于意识形态生成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视域和差异化的观点,这凸显了意识形态生成的多个维度和丰富内容。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的问题虽然浮现于各种理论的复杂言说中,却一定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存在的现实土壤和利益关系的多重交织中。“‘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 因此探究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应当从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示的社会存在路径和利益关系视域来入手,以此揭示意识形态得以生成的存在论根源,这也同时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生成论的再阐释工作。进行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在理论上丰富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揭示意识形态的社会根源,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大量阐述中,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核心文本,而其中有三段论述直接指认了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第一段是:“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2];第二段是:“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3];第三段是:“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4]。
上述三段论述包含着关于意识形态之生成的重要信息,主要有:(1)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意识形态不是自足自立的,而是根植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并以此为转移的观念形态,特殊利益是意识形态的“定盘针”,普遍利益是意识形态的“遮羞布”,意识形态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特殊的利益”,又要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2)在表现形态的意义上,意识形态遵循普遍性的观念规律,即意识形态总是采取“普遍性的形式”,总是倾向于把自己“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而意识形态的“普遍性的形式”无非是普遍利益的合理或歪曲反映。(3)意识形态既充当着特殊利益合法化的普遍性思想工具,又将基于特殊利益的统治转化为普遍性思想的统治,当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发生高度融合之后,即“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之后,意识形态的终结就会真正到来。不难看出,上述三段论述均指向了意识形态的生成问题,即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第三段信息虽然指向意识形态的消亡,但是意识形态消亡的条件恰恰确证着意识形态生成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必定源出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复指出的社会存在领域和利益关系层面,然而意识形态并非简单地根源于社会存在和利益关系:一方面,与情感、意志、信念、人生观等社会心理相比,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表现为,它始终联系着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即意识形态在原则上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它适用于人们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所遭遇的普遍心理,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总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而非社会心理的私人化属性或私人与公共相混合的属性;另一方面,与自然科学、语言文字、形式逻辑等社会意识形式相比,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表现为,它始终关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它要求普遍形式服务于特殊利益的实现,即它“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时,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根深蒂固的特殊利益取向,而非自然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所表现的客观性、无利益偏向性的普遍利益取向。就此而言,意识形态生成于由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运动所构成的社会土壤中,要破解意识形态生成于何处,就要进入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领域,这个领域正是意识形态得以发生的基础性条件。
二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意识形态不是一种永恒现象,而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因在于意识形态所根据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不具有永恒性。在人类社会早期即原始社会中,个人是作为自然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发生关系的,这种关系还不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当时的社会并不存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分,而且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以追求私利为表现形态的特殊利益。对于自然共同体中的人们来说,大家共同生产、共同劳作、共同参与共同体事务、共同占有共同体财产,个人利益直接地就是共同体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化在共同体利益当中。当时既不存在脱离共同体利益的个人利益,也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获得某种独立性的共同体利益,人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正像恩格斯所言,“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5]。可见,原始社会根本没有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土壤,意识形态也就无从产生。
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区分和冲突,进而使得意识形态得以生成?马克思恩格斯的答案是:分工。“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6] 最初的分工只是自然分工,这种分工只是表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生理差别,其他方面则仍然保持等同状态,因此这种自然分工尚无法造成利益上的差别。直到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社会分工,人们的利益差别才真正有条件显现出来。先是农牧业从狩猎活动中分离出来,然后是手工业与农业的区分,最后是商人阶层的出现,这样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别由不同的人来承担的情况,“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7]。(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一方面,分工使得每个人的活动有了比较明确的界限,无论他是猎人、渔夫,还是牧人、批判者,每个人所追求的只是这些活动界限之内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由此特殊利益开始形成;另一方面,分工使得每个人产生了对对方的相互需要,即每个人作为劳动者要保证自己正常的生存,就需要相互交换各自的产品,这在客观上产生了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由此普遍利益开始形成。不仅如此,分工还导致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各自独立和相互冲突,原因就在于此时的分工还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自觉选择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8]。分工的“自然性”意味着劳动者的异化,表明人们相互依存的活动造就的社会力量,对个人来说只是同个人独立的、对立的压迫性力量,如此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就逐渐出现了分立、分裂和冲突:个人追求特殊利益的满足,往往是以牺牲其他人的特殊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为前提,而社会普遍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原来那种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素朴的原始一致状态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两者的矛盾冲突。在此情境中,在客观上催生出一种旨在调节利益矛盾关系、将利益矛盾缓和在被允许范围内的社会意识形式,这就是意识形态。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取代两者原来存有一致关系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抵制人性自私的观点的诱惑。人性自私的观点认为人从来都是将追逐个人利益放在首位的,这种观点运用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矛盾的产生的问题上,就会主张原始社会中的人同样有追逐私利之心,当人们的私利之心越出特殊利益的边界,要求从普遍利益中进行自我偏向的分配时,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就会发生。这种观点看似能够解决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实则歪曲了追逐私利与利益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9] 把“出发点”设定为自己、进而追求特殊利益的个人,并不是出现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而只是出现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换言之,不处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人们就无法把“出发点”设定为自己。这不是人们是否愿意的问题,而是可否具备条件和可能性的问题。因此,人们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表面看来是以私利之心为动机,根源上则是自然性的分工强加给人们的活动方式,正是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分裂格局,才使得个人的追求私利之心获得适合的条件表现出来,由此才出现了特殊利益的追求及其对普遍利益的损害。
三
在自然分工的条件下,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不过这只是意识形态得以生成的可能性条件,因为普遍利益始终作为与特殊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交换的形式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说,普遍利益的存在依附于并且服务于特殊利益的实现。如果普遍利益的存在妨碍了特殊利益的实现,那么特殊利益有理由反对普遍利益的存在,如此一来缺乏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关系这一土壤,意识形态就不会产生。上述情况表明,自然分工只是使得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催生意识形态得以可能,这一矛盾真正地导致意识形态出现还需要其他因素。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一因素就是以虚幻共同体形式表现出来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于真实的普遍利益和虚幻的普遍利益,马克思认为两者与特殊利益的关系是不同的。真实的普遍利益作为特殊利益相互依存的形式,表明了特殊利益之间的共同性,在本质上与特殊利益并不矛盾,它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与特殊利益相对立,而且“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10]。虚幻的普遍利益是一种和真实的普遍利益相独立、不完全相同的利益形态,它之所以是虚幻的,其原因是它采取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而缺乏普遍利益的内容,即在内容上没有体现出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就此而言,虚幻的普遍利益本质上是采取了普遍利益之形式的特殊利益。
虚幻的普遍利益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诉求,这个诉求的主体就是虚幻的共同体。从时间顺序来看,人类社会的共同体经历了从自然共同体(如部落、氏族、家庭、家族)到社会共同体(如职业共同体、阶级共同体、阶层共同体)直至人的自由联合体的发展历程。自然共同体基于血缘关系和性别分工而形成,成员之间缺乏特殊利益的区分,因此并没有建立在特殊利益基础上的普遍利益。社会共同体基于社会性的分工而形成,分工将每个人分配到特定的共同体中,从而形成了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其所在共同体的普遍利益,以及共同体之间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区分。普遍利益作为与特殊利益相互依存的体现,并非虚无缥缈的东西,而且需要一定的外在形式来体现,而共同体的形成,为普遍利益的体现提供了途径。自然共同体由于缺乏成员之间的利益区分,因此尚能真实地代表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而社会共同体之内和之间已经产生了众多的利益区分,尤其是社会共同体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超出自然共同体。在任何社会共同体中,都有代表这个共同体的少数特殊利益主体和被代表的多数特殊利益主体——前者表现为特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即统治阶级,后者表现为多数社会成员——前者同样追求着与普遍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往往能够凭借其占据的统治地位来追求特殊利益,由此社会共同体就不是众多特殊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真实体现,而是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亦即虚幻的普遍利益。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1]。
作为特殊利益的表现形态,虚幻的普遍利益不是共同体所有成员的真实的普遍利益,同时又在形式上表现着真实的普遍利益,那么统治阶级凭什么能够以普遍利益之名掩盖追求特殊利益之实呢?答案是:意识形态。(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意识形态产生于虚幻的普遍利益及其普遍形式当中。这里的“普遍形式”不是真实的普遍利益的代表形式,而是虚幻的普遍利益的代表形式。特殊利益与真实的普遍利益之间,并不构成内容上的、持续的对抗关系,而一旦虚幻的普遍利益伴随着虚幻的共同体的形成而形成,就会产生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与虚幻的普遍利益,以及真实的普遍利益与虚幻的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这些矛盾现实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共同体又不能在这些矛盾中陷入无止境的冲突、斗争乃至毁灭,因此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幻的普遍利益说成是真实的普遍利益,避免社会成员对虚幻的普遍利益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的关注和追究,将其注意力引向普遍利益所在的地方,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12] 意识形态正是由此产生。
具体而言,在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与虚幻的普遍利益之间,统治阶级总是以虚幻的普遍利益为外表,同时借助共同体的力量来发动或干涉社会成员,凡是符合虚幻的普遍利益即“普遍性的形式”,从而能够保证统治阶级之特殊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就能够得到社会共同体的认可和支持;反之则会受到社会共同体的压制和压迫。例如,在资产阶级将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后,这些权利就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只要社会成员默认这些权利形式,以其作为自己日常活动的出发点,那么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就会保持在资产阶级所允许的范围内,显示出与所谓主流社会的一致,由此表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成功;如果不承认这些权利形式,反而致力于发现这些权利形式背后所隐藏的资产阶级特殊利益,致力于揭穿由普遍性形式表面上并无裂痕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那么这些思想和行为就会受到资产阶级的漠视乃至压制,由此也显示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无效。在虚幻的普遍利益与真实的普遍利益的矛盾之间,统治阶级总是以虚幻的普遍利益替代真实的普遍利益,从而使得真实的普遍利益的实现,总是受到拖延或歪曲,这又影响到众多特殊利益的实现。
由上述可知,在虚幻的普遍利益产生之后,社会共同体陷于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与虚幻的普遍利益、真实的普遍利益与虚幻的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由此统治阶级才会提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识形态来缓和和控制这些矛盾,同时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实现。只有将意识形态置于上述矛盾关系之中,方能真切地把握意识形态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社会根据。
四
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来看,意识形态是“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意识形式。质言之,意识形态的本质是将“特殊利益”表达为“普遍形式”的社会意识形式。无论如何给意识形态下定义,其最为基本的两个支撑要素是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一方面,意识形态以维护特殊利益为存在根基和根本使命,它是特殊性的;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赋予自己以普遍性的形式,它又是普遍性的。这两个相反的侧面恰恰发生着相成的关系,从而构成为意识形态:特殊利益之“实”必须要采取普遍性之“表”,以普遍性之“表”追求特殊利益,特殊利益才能获得实现,如此意识形态也就得以产生。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以说,追求特殊利益是意识形态的利己目的,采取普遍形式是意识形态的理性手段,意识形态是利己目的和理性手段的有机结合:正因为意识形态采取了普遍性这一理性手段,所以利己的内在目的才能实现;也正因为普遍性而非特殊性的表现形式,意识形态体现出理性、非素朴的品质,由此意识形态成为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独特现象。作为意识形态得以生成的两个重要支撑,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分别从内容和形式层面拱卫着意识形态,使得意识形态既要维护特定阶级的特殊利益,从而表现出具有阶级性的内容和个性,又要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从而表现出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和共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任何一个特定社会的社会意识形式中,并不是所有的思想都是等量齐观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3] 我们将意识形态放置于统治阶级及其思想的平台之上,当能更清楚地把握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这两个支撑。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不同,意识形态是思想型权力在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不平衡配置,是在不同阶级竞相争夺统治阶级地位的情况下,只有某些阶级才能成功地将其思想推上霸权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14] 统治阶级地位是意识形态获得广阔的社会空间和充分的社会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平台之上,意识形态以普遍形式实现特殊利益的运作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示。
意识形态生成于特殊利益与普遍形式之间的关系。不过细究起来,这一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当某一阶级尚处于争取统治阶级地位的阶段时,为了争取社会成员的支持,它“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5],“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16]。(微信公众号:思政学者)这就是说,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与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还存在着广泛的一致性——无论是自然产生,还是“在那些关系的压力下”尚未分裂,这种一致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不会有不自在的感觉,即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形式之间尚未产生激烈的紧张关系,此时意识形态虽然已经产生,但是尚未达致其典型形态。及至某一阶级占据统治阶级地位之后,如其仍能代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在其抽象的普遍性形式和具体的政策性措施当中,及时地顺应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其阶级意志、思想观念和理想愿景就容易得到认同,而成为某种现实的普遍性形式。
然而,统治阶级之所以是统治阶级,就在于其特殊利益需要以“统治”的方式加以维持,这本身意味着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与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因此获得统治阶级地位的某一阶级,往往不能长久地保持其在革命阶段与普遍利益的一致性,其基于特殊利益所提出的虚幻的普遍利益与真实的普遍利益和众多特殊利益之间发生内在的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每一个新阶级赖以实现自己统治的基础,总比它以前的统治阶级所依赖的基础要宽广一些;可是后来,非统治阶级和正在进行统治的阶级之间的对立也发展得更尖锐和更深刻。”[17] 此时,新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形式之间必然产生激烈的张力关系,由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的矛盾所拱卫的意识形态才能展现出丰富的内容和多元的形式。这给我们的启示便是:在统治阶级的平台之上,意识形态才能达致典型形态,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的相反相成关系,才能表现出最复杂的面貌。意识形态及其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的关系决定于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尤其是统治阶级和非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将关于意识形态生成问题的研究保持在唯物史观的高度上,这是我们在当代条件下科学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生成论、进而合理把握意识形态生成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