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规范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修养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
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忠于职守,努力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二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教书育人,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用坚定的信念、远大的理想、高尚的情操、模范的行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模范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注意自身人格修养。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举止文明,为人师表。满腔热情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智能,进行素质教育。
第三条 献身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治学,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发扬优良学风,遵守科学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热爱学院,团结同志,搞好协作,顾全大局。尊重同志,谦虚谨慎,维护集体荣誉,热心公益活动。
第二章 教师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教书育人
1、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崇高职责。
2、教师要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3、教师要按照教育规律教学,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结合的教育原则,既做好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又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学生,更重视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的教育。
4、教师要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所处的不同年级、层次的需要及素质上差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方法论的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掌握科学方法论,并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和科学作风。
第五条 承担具体教学工作
1、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研究制定。
2、承担课程基本建设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所任课程有关的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根据需要参加一定时间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等。
3、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组织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
4、积极参加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法研究活动,进行教学改革试点的教学实践总结,承担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教育研究课题及撰写论文等任务。接受课程教学质量评议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六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应根据自身现有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等因素,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办法,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学院发展,逐步实现由本科学历向研究生学历过渡。
第七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凡师德优良,学历合格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均可聘任。对学历不达标的教师,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任,但须制订学历进修计划,在三到五年内必须达到学历要求,否则不予聘任。教师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根据业务考核成绩,教师的技术职务可以按年度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八条 教师必须具有必需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知识、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具有自我提高的能力。教师应引导学生学习知识,指导学生掌握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专业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和动手能力。
第九条 教师应按要求深入生产、管理和服务现场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第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掌握现场操作技术,提高专业技能。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以严谨的教风和一丝不苟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应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的必须达到本科学历),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应的操作、维修和测试能力,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第十二条 凡新进教师均要进行一年的见习。见习教师开课前应由所在系(院)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方可开课,并安排指导教师予以指导。见习期满,教务科研处评定合格后方可转正。
第十三条 教师开新课应对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论文、专著以及其它科研成果、或者经过该学科的系统进修,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经系(院)同意后,方可开课。
第十四条 教师的考核在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及有关系(院)、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教师考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系(院)组织实施。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的全面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学院树优评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教师应由教务科研处及相关系(院)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提高。对确难胜任教学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院应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备课
1、教师备课应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深入钻研教材,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根据学生情况,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设计并撰写教案。
2、教师备课时要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内容应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实例和案例,理论联系实际,精心设计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3、教师备课时要对教学环境、现代化技术教学设备、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逐一检查和落实;对于技能实训课或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4、教师备课要写出书面教案(或电子教案)。一般按授课计划每两学时写一个教案,教案内容要包括:①教学目的;②教学过程;③重点难点;④教学方法;⑤作业;⑥时间分配和板书设计;⑦课后小结。至少要有一周的教案储备。
5、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各系(院)、教育教学部(教研室)还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集体备课应尊重教师个性,发挥教师的独创精神,不要过分强求一致。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授课计划。
第十六条 授课
1、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课程标准、教材、授课计划、教案,以及所需的教具、参考书等其它材料;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地点。
2、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教授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知识形成过程的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学科发展的动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教师应努力提高教学艺术水平,课堂讲授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着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创新。注重增加课堂教学信息的数量,提高信息质量,避免“满堂灌”或照本宣科。
4、教师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5、要结合学科特点,在学科内容和教学各个环节中不断探讨、总结专业教学与全面育人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6、教师授课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授课的基本要求是: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板书工整,严密组织各教学环节,有效控制课堂秩序,注重双边活动。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
实践教学必须具有课程标准、实践指导书或教材。
1、指导实验(训)课
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实验(训)课计划,撰写实验(训)教案,并认真做好实验(训)课的准备、讲解、指导和批改实验(训)报告及仪器设备整理检查等工作。
2、指导实习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指导教师必须按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并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
3、指导大型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性质和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编写任务书,并拟定详细的进度表,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应认真指导,掌控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每个工作日对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少于3小时,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1、任课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应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2、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每授课六个学时应至少辅导答疑一次。任课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要做好相应记录,辅导答疑可采用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3、任课教师要重视作业练习,精心设计,及时布置。作业应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形成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和份量要适度。占用较多课时的大型综合作业,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
4、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讲评。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模式改革。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操作等。阶段测试应在学期中分散进行。各类考核在学生成绩中的比重,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2、教师应认真进行科学命题,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同一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应统一命题。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一份作备用或补考用),并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应注意覆盖教学重点,各种题型比例应恰当。命题应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综合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
3、考试试题经教育教学部(教研室)主任、系(院)主任审签后,交教务科研处审批。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要严格保密。
4、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阅卷应尽量采用分题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5、教务科研处要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严肃处理。
6、学生试卷与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报教务科研处,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确需改动应由阅卷教师提出,经系(院)主任和教务科研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更改成绩。
第五章 教学纪律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教务科研处提出。经批准方可调课。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严禁吸烟。
第二十二条 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能随便调整学生的考核成绩或总评成绩,学生的考核成绩要按时上交。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如实填报课堂教学日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奖励
为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处理的鉴定与处理,按《皇冠welcome娱乐登录入口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本规范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